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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成功代理朝阳区某科技公司劳动仲裁,员工要3万多结果驳回对方全部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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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9月接受朝阳区某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X劳动仲裁案,刘某仲裁请求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294.6元;2、支付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2月7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16920.4元仲裁结果驳回刘某全部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xxx号

申请人刘X,男,汉族,1989年8月出生,住山东省。

被申请人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郑X

委托代理人袁XX,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赵娟,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刘X(以下简称刘X)与被申请人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支付赔偿金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刘禹彤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刘X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XX、赵娟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审理终结。

刘X申请称我于2020年11月6日入职XX公司,担任社群运营一职,月平均工资13294.6元,每月12日公司以银行转账银行形式发放上月基本工资8000元加提成。我在职期间每周工作6天,有14天休息日加班。2021年2月7日公司以触犯高压线为由将我开除。现要求: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294.6元;2、支付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2月7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16920.4元。

XX公司辩称:刘X于2021年1月私自修改购课链接,提高自己提成比例基数,骗取公司财产,其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违反作为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我公司合法与刘X解除劳动关系,不应支付赔偿金。刘X在职期间的工资均已按时、足额支付,刘X无加班事实,我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

经查:刘X于2020年11月6日入职XX公司,任社群运营一职,月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8000元及提成劳动关系解除前的月平均工资数额为13294.6元。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第八条规定有“本合同存续期内,乙方将根据本合同所定条款和条件为甲方工作并尽其最大努力确保完成甲方委派的工作,不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不利用其在甲方的职务或职权直接或间接地为个人牟取私利”等内容,第一条规定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给付乙方任何补偿金……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等内容。XX公司2021年2月7日与刘X解除劳动关系,向刘X送达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解除理由为“在公司工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触犯《XX高压线》的行为”。公司规定刘X的上下班时间为13:00-23:00,刘X的薪资与私聊占比相关,直播间业绩不属于私聊业绩,区别于直播间业绩,私聊业绩显示有“sq”字样。

刘X主张其每周工作6天,中间吃饭1小时,共存在休息日加班14天,未安排调休,未支付加班工资。针对该主张,刘X提交了打卡记录(无原始载体)。XX公司对打卡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刘X每周工作5天,中间休息2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未安排刘X休息日加班。

XX公司主张刘X以私自修改链接的方式提高与客户之间的私聊占比率,从而提高自己的提成系数,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针对该主张,XX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髙压线》及培训确认函、《调查报告》、《确认书》、系统数据截图、薪酬方案予以证明。《高压线》的内容包括“注:《高压线》为员工行为底线,一经触碰,立即辞退……3、弄虚作假……(2)为个人或团队业绩弄虚作假……4、利益冲突:(1)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培训确认函中有“本人确认已经收到公司的《高压线》,并清楚该高压线……属于《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诺人刘X”等内容;《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公司研发部门2021年1月25日在维护、升级XX理财业务系统的过程中发现客户通过直播间购买的课程链接有人为修改痕迹,通过将链接前端手动输入sq这两个字母可提高与客户之间的私聊占比率从而提高自己本月的提成系数,经检测共有18名XX理财社群转化员工有过违规操作,其中检测到刘X有2单违规行为,XX理财质检部门2021年1月26日介入收取了18名员工手机,经检测发现确实存在员工私自篡改链接的行为,正常卖课链接中,支付来源是“直播间”的,subchannel仅为数字,支付来源为“销售”的,subchannel的编号前会显示sq,员工违规操作后,即使支付来源为“直播间”,其subchannel的编号前仍有sq,因后台不会自动生成这个错误值,这个标注仅能是员工本人手动添加,可提高员工当期课程中的私聊占比数据,2021年1月27日将后台数据与内审部门进行同步,确认该18名员工有修改链接的操作;《确认书》共4份(其他员工),内容大致为确认通过篡改直播间链接伪造业务考核指标。刘X对《劳动合同》、培训确认函的真实性认可,对《调查报告》、《确认书》、薪酬方案、系统数据截图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没有收到《高压线》,不清楚具体内容,不存在私自添加sq的行为,仅是将链接中别人的名字改成自己的名字通过企业微信发给客户,故不认可公司的解除理由,认为系违法解除。刘X提交的后台数据截图显示有3单支付来源为“直播间”,subchannel显示有sq,销售姓名为刘X。XX公司称,刘X的该项证据表明其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另查:刘X于2021年7月7日在本委申请立案。

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庭审笔录及双方提供的证据等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XX公司不认可安排刘X休息日加班并对打卡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打卡记录仅为截图打印件,无法出示原始载体,缺乏客观性,故本委对该打卡记录的真实性不予采信。因刘X未就XX公司安排其休息日加班提供其他有效证据加以佐证,故本委对其有关休息日加班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其支付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2月7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双方均确认刘X的薪酬与私聊占比率相关,来源于“直播间”的业绩不属于私聊业绩,私聊业绩会显示有“sq”,本委对上述内容均予以采信。刘X的后台数据中显示有“直播间”业绩subchannel带有“aq”标识的内容,刘X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故本委对XX公司所述弄虚作假情况予以采信。培训确认函中有刘X的签字,该证据表明了其知悉《高压线》中的内容,故本委对XX公司提交的《高压线》予以采信。刘X确实存在《高线线》中禁止的弄虚作假行为,XX公司依据双方约定及相关规定与刘X解除劳动关系属合法解除,并无违法之处,故委对刘X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各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驳回刘X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对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为终局裁决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刘X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刘禹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若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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