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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成功代理顺义区某工程公司劳动仲裁,关某请求近7万元仲裁结果被全部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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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于2021年5月接受北京顺义某公司委托,代理其与关XX加班工资等劳动仲裁案。关XX仲裁请求:1.确认自2018年6月4日至2021年4月23日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XX公司支付2018年6月4日至2021年4月23日延时加班工资34965.5元、周六日加班工资34427.5元,共计约7万元。接案后,代理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制订详细的庭审答辩方案,凭借丰富的开庭经验,仲裁结果全部驳回关XX的仲裁请求。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XX号

申请人关XX,女,汉族,1986年12月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申请人北京XX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迟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娟,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关XX(以下简称关XX)与被申请人北京XX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加班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王超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关X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娟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XX申请称:我于2018年6月4日入职XX公司,担任车间工人,约定每个月5号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月基本工资2600元。在职期间,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我延时和周六日加班工资,双方于2021年4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自2018年6月4日至2021年4月23日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XX公司支付2018年6月4日至2021年4月23日延时加班工资34965.5元、周六日加班工资34427.5元。

XX公司辩称:认可自2018年6月4日至2021年4月23日与关XX存在劳动关系;关XX的工资已经足额支付完毕,其不存在加班情况,不同意支付加班费,且2019年5月13日之前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根据我公司的考勤制度可知加班有严格的审批流程,关XX在职期间从未提出工作日延时加班和周六日加班申请。关XX的工资标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我公司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其对工资的金额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可以证明并无关XX所述的加班事实。

经查:关XX自2018年6月4日至2021年4月23日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担任车间工人,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

关XX于2021年5月13日提出仲裁申请,主张有时存在工作超过8小时的情况,即每月中有半个月均存在每天2-3小时延时加班,每周六均上班,在职期间共计存在1560小时延时加班和144天周六日加班情况,故以2600元为基数要求支付上述加班工资。为此,关XX提交工资条照片打印件、考勤记录截图打印件,并解释称工资条照片是XX公司总部的人员拍照发送给自己,考勤记录是钉钉打卡,且只能保留半年的记录。XX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称工资条是照片打印件,没有公司确认信息;考勤记录截图没有原始载体,时间也不明确。XX公司另主张关XX不存在加班情况,且2019年5月13日之前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且通过公司的考勤制度可知加班有严格的审批流程,关XX在职期间从未提出工作日延时加班和周六日加班申请。为此,XX公司提交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第二十九条部分内容约定:员工加班应通过OA流程提交加班申请,经部门经理签字或并送交人事行政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加班。承诺人签字处有关XX字样签字。关XX认可是其本人签字,但主张签字时没有看到内容,是公司直接让自己签字。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执行计件工资。

上述事实有各方陈述、庭审笔录、劳动合同、工资条照片打印件、考勤记录截图打印件、员工手册等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 关XX要求确认自2018年6月4日至2021年4月23日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对此认可,本委不持异议。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首先,有关XX签字的员工手册约定员工加班应通过0A流程提交加班申请,经部门经理签字或并送交人事行政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加班。在仲裁阶段,关XX并未提交加班申请,其主张的钉钉打卡仅是公司在考勤方面的一种管理措施,从客观上来讲只能说明通过终端记载打卡时间,不足以证明公司安排加班。其次,从关XX提交的工资条来看,其工资构成中包含计件工资项目,计件工资是根据职工完成的劳动数量和按事先规定的计件单价计算和支付的工资。采用计件工资制,有利于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在条件不便实行职工个人计件工资制的情况下,可先按集体计件进行计算,然后再将集体计件所得的计件工资在小组成员之间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配。它不是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产品数量或作业量来计算,因此,它是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算的,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计件工资的特征是多劳多得,包含有加班费性质。综上,关XX要求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和周六日加班工资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各方未达成协议,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第四款,就关XX的第2项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驳回关XX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对北京XX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终局裁决。北京XX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关XX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王 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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